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1193号之一
原告: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182室。
法定代表人:赵新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让三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邦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90号41号楼3单元311室。
法定代表人:毛贵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邦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金红
人民陪审员 杨文岭
人民陪审员 于龙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忠义
书 记 员 母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