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310号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
负责人:桑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以被告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5元,依法减半收取649.25元,由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卡 毛 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