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财保657号
申请人: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融合大厦B座12层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霞,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15日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申请人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