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6391号
原告: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358号(伊犁新星建筑公司综合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新疆箭乡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439,42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39,426.3元为基础,自2015年11月12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015年1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3、本案全部涉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2日,原告(曾用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箭乡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国家电网小区路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双方于2015年11月12日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439,42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本院。
被告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国电家园原、被告双方庭审中均认可属于伊宁县管辖范围,故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虽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动产纠纷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我院不因被告放弃管辖异议权而享有本案管辖权,故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