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书伦,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校铭,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执行人:高学义,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执行人: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学义、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学义、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法对(2021)云2601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即对高学义、**名下位于文山市××路××广场××组××街××层××号××层××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存款,不能满足执行,高学义、**名下的其他财产均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对其轮后查封,本院不能处置。为了督促被执行人的履行,对其采取限制高效费措施,。除了以上财产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正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