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27284155J,住所地文山市文兴街阳光文兴大道商铺11幢P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关于***与**、***、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云2601民初3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满足执行,无证券、股票登记信息。
3.已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
4.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实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措施无异议。
因该案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案件处置中,待财产变现后统一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