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执104号之三十
申请执行人:**金,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丘北县。
被执行人:高学义,男,汉族,1971年9月8日生,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执行人: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七花北路州政府投资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6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8444600.00元(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共有的位于文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即4870000.00元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金。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对存款账户内的资金129000.00元及本院支付予被执行人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项目款315000.00元进行划拨。此外还执行到案外人贺柏林、杨远素支付给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的购房尾款348000.00元。综上,扣除用于支付该案的执行费69623.00元和诉讼费47590.00元后,该案共计执行到位5544787.00元。
除采取前述措施外,本院还采取了以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共有的位于文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查封、拍卖。但第一次和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二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金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以物抵债。此外,因该两处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故申请执行人**金同意不启动对该两处房屋的变卖程序。2.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共有的位于文山市房屋[房产证号:**××43]、位于文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文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文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和位于文山市房屋(房产证号:00××**)以及被执行人高学义和案外人刘某良共有的位于文山市房屋(房产证号:××××**),但因该几处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或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故申请执行人**金同意暂不处置。3.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尚未领取的位于文山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云(2019)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的租金。4.对被执行人高学义、刘琳、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高消费限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目前除前述查明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26执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金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