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东阳市,现住丘北县。
被申请人:高学义,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文山市。
被申请人:刘琳,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文山市。
被申请人: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27284155J,住址文山市七花北路州政府投资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高学义、刘琳、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学义、刘琳、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2230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某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65205128020190000025)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限额为人民币1223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学义、刘琳、云南百联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2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杨应辉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廖俊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