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3241号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新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被告: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琉森小镇A区11号楼-1层7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亮。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1元,由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