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4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正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6号一品骊城4号综合楼513-517室,526-528室,组织机构代码:598025439。
法定代表人俞建民。
被执行人杭州华源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浙大路16号馨乡酒店1号楼2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07321。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
申请执行人南京正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华源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9)浙0106执4968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8275元,并负担执行费11483元。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正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华源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杭州华源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前共支付908275元作结。上述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4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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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邱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二О二О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