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23执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370923MA3CG6DG0K。
法定代表人*存立。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65.15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泰安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