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县。
被申请人:山东星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中丁乡商业街二期A-26号。
法定代表人:孙仕亮,业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星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承德县城乡住房建设局的到期债权予以保全,金额以9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冀HR3359号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星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承德县城乡住房建设局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以9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
案件申请费11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仇学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