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2272号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
法定代表人:周游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楚天都市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董事长。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11元,由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冉珺
书记员李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