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890号
原告: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7栋2单元8层802房。
法定代表人:周游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北路9号(东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桂子胜。
原告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武汉木林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