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与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财保159号
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号(2019)济仲裁字第1955号],请求在4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7日以(2019)济仲保函字第270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将补充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4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等的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