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与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提字第253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戈,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乐成,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振国,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鲁,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人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浆水泉管委会)因与被申诉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神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鲁检民抗(2013)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鲁民抗字第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谨、刘艳出庭。浆水泉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乐成,神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振国、董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浆水泉管委会在给神齐公司开具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工程款发票上签字并收取该发票,应当认定为神齐公司与浆水泉管委会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认可,浆水泉管委会称神齐公司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其理由不当,不予支持。神齐公司要求浆水泉管委会支付工程款、费用损失及提前竣工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工程款应按照神齐公司给浆水泉管委会开具的发票款减去浆水泉管委会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应为501030元,工程费用损失应为浆水泉管委会确认的68000元。浆水泉管委会反诉神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浆水泉管委会要求神齐公司赔偿工程维修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2011年10月2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历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一、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向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1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费用损失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三、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向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提前竣工奖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四、驳回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的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0元,反诉费27500元,由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8680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浆水泉管委会与神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鉴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浆水泉管委会应当向神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审依据神齐公司向浆水泉管委会开具的17张工程款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关于浆水泉管委会主张应扣除神齐公司水电费36560元,神齐公司有异议,浆水泉管委会没有其它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浆水泉管委会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神齐公司主张的提前竣工奖150000元,浆水泉居住区1号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备案单》载明的备案日期是2006年8月20日,与2006年9月13日工程尚未竣工的实际相矛盾,神齐公司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涉案的室内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神齐公司主张提前竣工奖15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浆水泉管委会反诉请求神齐公司立即交付涉案工程全套竣工图纸及工程验收资料,该请求全套竣工图纸及工程验收资料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不予支持。浆水泉管委会反诉请求神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浆水泉管委会不能举证证明因神齐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其反诉请求神齐公司赔偿工程维修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浆水泉管委会的部分请求合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部分欠当,依法予以纠正。2012年4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民五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即:”一、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向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1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费用损失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四、驳回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的反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80元,反诉费27500元,由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8680元”。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向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提前竣工奖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8680元,由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5380元,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直至2007年底尚未竣工。2、原审依据神齐公司开具的税务发票数额确定浆水泉管委会欠付神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缺乏证据证明,以浆水泉管委会对涉案发票进行”挂账处理”并陆续付款,即认定是双方对工程款的认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神齐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06年3月9日至2007年1月26日,此时,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不可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未完成之前,浆水泉管委会收到的神齐公司开具的发票只能是财务挂账处理,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预付及竣工结算方式。故应以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结算报告为依据,按实支付。
本院再审中,浆水泉管委会述称,同意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神齐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9)历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霞
代理审判员  崔志芹
代理审判员  柴家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新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