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4837号
原告: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陈娟,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计2832元,由原告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