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40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垫付款29094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909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27日、7月28日、10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0月26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号进行线下调查,多次敲门无人回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1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9377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神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