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3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炜,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1单元1、2、3号房(花果社区)。
负责人:吴宇辉。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贵州恩普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临湘市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岭村三湾组。
法定代表人:陆后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堂,湖南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设计公司)、上诉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祥熙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反诉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祥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一审判决认定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提交设计资料错误。1.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吴宇辉与祥熙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征如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祥熙公司提交最后一份设计基础资料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一审判决认定祥熙公司提交基础资料的最后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错误,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在2020年11月上旬提交修规方案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2.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实际已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修规方案等设计成果提供给祥熙公司,祥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征如在2020年10月23日给吴宇辉回复“吴总:我已经和董事长联系确定这个方案不变了!加快进度”,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也并未逾期提交设计成果,不存在违约;3.由于祥熙公司一直在对项目设计进行变更,导致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设计方案多次修改,双方以实际行为对祥熙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进行变更。(二)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祥熙公司应在2020年8月13日提交基础资料,但直至2020年10月27日才将基础资料提交完成,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祥熙公司违约在先。(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是设计费的付款方式,并非应付设计费总额,一审法院将应付设计费与分期支付设计费比例进行等同错误。(四)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提交第二部分施工图设计系祥熙公司违约所致。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一直在要求祥熙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5万元,并未同意暂缓支付,祥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五)施工图设计均未履行,该部分的设计费并未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以合同总价款作为应收设计费计算违约金明显错误。(六)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设计已经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且有相关部门的文件予以充分证明。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约定祥熙公司提交基础资料的名称、时间以及因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基础资料不全超过15天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等,由于祥熙公司未按约定提交基础资料导致设计多次变更,由此产生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
祥熙公司辩称,一、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向祥熙公司提供质量合格的修规方案设计成果。其一,祥熙公司提交水文局发茶马古道资料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该水文局发茶马古道资料不属于设计合同约定的祥熙公司应当提交的设计基础资料范围;其二,刘征如与吴宇辉的微信聊天记录反而能够证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向祥熙公司提交修规方案设计,构成违约;其三,祥熙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过变更,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也未对此举证证明,所谓项目设计变更系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修规方案设计存在错误或者漏洞或者不符合标准而进行的修改;其四、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签订案涉合同,早在2020年7月初,就对该项目进行了调研、考察,并向祥熙公司索要合同中的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及地形图,祥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后薛已于2020年7月11日将临湘城市整体规划说明书、土地利用规划图、临湘文本、城南三湾等相关基础资料及地形图,通过QQ邮箱发送给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吴宇辉,后又于2020年9月29日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了临湘市政府部门对红线调整修改后的相关基础资料,祥熙公司不构成延迟交付。二、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至今未向祥熙公司提供质量合格的打印装订成册的修规方案设计成果,没有向祥熙公司提供质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构成根本违约。贵州分公司提供的修规方案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在评审中没有通过或同意,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已通过与事实不符。三、合同第五条即约定合同总额,也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方式,祥熙公司支付给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第一次预付款178238元,属于合同担保的项目定金,因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祥熙公司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累,没有提起上诉。四、一审判决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共同返还设计费9353元及违约金127168元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祥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祥熙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返还设计费306476元,并赔偿祥熙公司损失306476元。
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祥熙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祥熙公司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设计费415684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每日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祥熙公司系临湘茶马古镇项目的建设单位,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系浙江设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2020年8月11日,祥熙公司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内容,临湘茶马古镇项目用地面积86502平方米,修规建筑面积120360平方米,施工图建筑面积75730平方米,计费单价20元/平方米,其中修规6元/平方米,施工图14元/平方米,设计费总额178.238万元,并备注本工程以报建方案与竣工图最终产权面积为准;发包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人交付的资料、文件及时间,其中,修建性详规打印装订成果在合同签订20日内,单体施工图、总平面施工图、综合管线施工图在方案报批通过之日20日内提交;设计费用的收取及支付,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即17.8238万元,第二次付款在方案通过后3日内支付10%,即17.8238万元,第三次付款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支付20%,即35.6476元,第四次付款在施工图审查合格支付30%,即53.4714万元,第五次付款在基础工程完工合格支付10%,即17.8238万元,第六次付款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支付10%,即17.8238万元,第七次付款在竣工验收备案后7日内支付10%,即17.8238万元,备注最终设计费以实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准;成果主要内容;双方责任,约定发包人提交资料延期,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相应顺延;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定开展设计工作。祥熙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才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地形图、初步红线图资料。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0年11月上旬才向祥熙公司提交修规初步方案。2020年11月12日,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部门对该修规方案进行评审,予以原则通过。2020年12月28日,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对该规划设计方案原则同意,但仍需要进一步优化,且将用地面积调整为72091.66平方米。此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对规划设计方案一直未提交优化方案,更没有提交施工图纸。祥熙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19日、2月22日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发送《茶马古镇工程设计催告函》。2021年2月9日,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吴宇辉对祥熙公司的主管人员刘副经理明确告知由于湖南的图集与贵州的图集不一样,设计任务难以完成。祥熙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9月9日、11月27日、2021年2月5日分别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78238元、5万元、78238元,共计306476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祥熙公司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少支付设计费5万元。2021年2月5日,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吴宇辉与祥熙公司的主管人员刘副经理在微信中沟通交流,祥熙公司认为由于规划委员会调整规划,施工面积减少了一万多平方米,设计费依据合同约定应当相应减少,按实际面积已足额支付了设计费,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后双方认可对该5万元以后再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作为浙江设计公司的分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由浙江设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祥熙公司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焦点为:一是祥熙公司未依照合同按时支付5万元设计费是否构成违约。按照祥熙公司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即17.8238万元,第二次付款在方案通过后3日内支付10%,即17.8238万元,在修规设计方案经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后,祥熙公司应当支付356476元。现修规设计方案于2020年12月28日经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通过后,祥熙公司实际已支付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306476元。对于是否应支付另5万元,双方发生争议。祥熙公司认为由于规划委员会调整规划,施工面积减少了一万多平方米,合同约定最终设计费以实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准,设计费依约定应当相应减少,按实际面积已足额支付了设计费。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双方于2021年2月5日沟通协商对该5万元支付问题以后再议。双方对是否应当支付该5万元的理由均来自合同约定,现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将用地面积调整为72091.66平方米,比双方约定的面积减少了14410.34平方米,设计费依合同约定应当相应减少,且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但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一直未提交优化设计方案,因此,祥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5万元设计费不构成违约。二是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延迟提交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修建性详规打印装订成果在合同签订20日内,单体施工图、总平面施工图、综合管线施工图在方案报批通过之日20日内提交,发包人提交资料延期,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相应顺延。祥熙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才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地形图、初步红线图资料,相应地,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修规设计方案应当在2020年10月20日之前,但是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直到2020年11月上旬才提交修规设计初步方案,依照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且修规设计方案经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原则通过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因适用的地区图集不一致,致使施工图纸一直不能提交,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三是修规设计方案通过后,第一期和第二期设计费应当如何计算。合同中未约定方案通过的标准,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通过设计方案,应当认定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设计方案基本合格。至于后期应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因其工作量不大,不应当减少一、二期设计费。合同约定最终设计费以实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准,因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将祥熙公司的用地面积调整为72091.66平方米,比约定的面积减少了14410.34平方米,设计费依约定应当相应减少。由于合同后期并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只能按照减少的面积比率来计算设计费。实际用地面积比合同面积减少16.65%,设计费也应当从1782380元下调至1485614元。依此标准,祥熙公司应当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前二期设计费总额的20%,即297123元。祥熙公司已实际支付306476元,多支付了9353元。四是祥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由于湖南的图集与贵州的图集不一样,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对设计任务难以完成,至今仍无法完成设计任务,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祥熙公司以此要求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现祥熙公司主张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应返还设计费306476元,并赔偿祥熙公司损失306476元。因祥熙公司未提供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予以证实,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前期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完全不适用,亦没有提交因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的依据,因此,对祥熙公司要求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违约,延期或不提交设计成果,导致祥熙公司工期拖延是显而易见的,祥熙公司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即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修规初步方案至少晚10天以上,后期设计任务自2020年12月28日后的20天开始,即从2021年1月18日开始至祥熙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止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仍未完成设计任务,在此时间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127168元[297123×10天×2‰+(1485614-297123)×51天×2‰]。同时,祥熙公司根据实际面积多支付给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一、二期设计费9353元可以要求返还。五是浙江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浙江设计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该诉求已作处理。浙江设计公司主张反诉祥熙公司应支付其设计费415684元,因浙江设计公司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修规优化方案未完成,施工设计尚未进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至第七期付款的条件尚不具备,修规设计方案与施工设计方案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能割裂开来,因此,浙江设计公司无权要求祥熙公司支付第三至第七期设计费。由于祥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祥熙公司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浙江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解除祥熙公司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限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祥熙公司设计费人民币9353元、支付祥熙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7168元;三、驳回祥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浙江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反诉受理费3767元,本诉保全申请费3620元,反诉保全申请费2649元,由祥熙公司负担5850元,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915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的临湘·茶马古镇地块一、二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布置彩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祥熙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11日该公司负责人陆后薛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吴宇辉的QQ邮箱邮件发送记录,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株洲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临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股出具的证明及图纸,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临湘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临规委会纪(2021)第4次临湘市2021年第四次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会)会议纪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调查时,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陈述,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第3项单体建筑等施工图还没开始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祥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3.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请祥熙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415684元及违约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1,本院二审调查时,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陈述,其主张祥熙公司构成违约系指祥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基础资料及祥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设计费用余款5万元。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祥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提交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及地形图;第四条备注载明:若发包人原因在设计过程中要求更改设计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内容;因根据发包人变更要求,设计方的交图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为更改图纸所需要的时间;第七条7.1.1第二款约定,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祥熙公司在二审提交的2020年7月11日该公司负责人陆后薛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吴宇辉的QQ邮箱邮件发送记录,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祥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向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及地形图。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主张祥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及地形图与事实不符。因红线图调整修改,祥熙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交《茶马道现状图》及《2020-117茶马古镇项目出库红线图》等项目相关基础资料。鉴于祥熙公司向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重新提交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参照上述合同约定,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交图时间应予相应顺延。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约定祥熙公司重新提交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约定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对应的交图时间可以顺延。故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主张祥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并据此要求祥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10月27日,祥熙公司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水文局茶马古道资料。祥熙公司主张该水文局茶马古道资料不属于项目基础资料范围。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该水文局茶马古道资料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基础资料的一部分,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祥熙公司系于2020年10月27日提交项目相关基础资料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方案通过后3日内支付10%,即在修规设计方案经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后,祥熙公司应当合计支付356476元。修规设计方案于2020年12月28日经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同意后,祥熙公司实向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了306476元,余款5万元未予支付。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同意修规设计方案后,要求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进一步优化该规划方案,但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至今未提交该优化设计方案,故不能据此认定该修规方案已经通过。且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将原用地面积86502平方米调整为72091.66平方米,比双方约定的面积减少了14410.34平方米,依照案涉合同关于实际设计费按实际施工图测绘面积计算的约定,案涉合同项目设计费也应相应予以核减。一审判决认定祥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设计费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以祥熙公司未支付上述余款5万元为由,主张祥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
修建性详规打印装订成果在合同签订20日内提交,单体施工图、总平面施工图、综合管线施工图在方案报批通过之日20日内提交。祥熙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贵州分公司提交地形图、初步红线图等资料,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应相应顺延,即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应当在2020年10月20日之前向祥熙公司提交修规设计方案。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直至2020年11月上旬即专家和部门联席评审会议时才提交修规设计初步方案,且该修规设计方案经临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原则同意并要求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进一步优化该规划方案后,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并未优化该规划方案,且施工图纸也一直未能提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第8.4项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因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提交修规设计初步方案、施工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依据上述约定,计算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违约金数额为127168元并无不当。鉴于案涉原用地面积经调整比双方约定的面积减少14410.34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比合同面积减少16.65%,设计费也应当从1782380元下调至1485614元,祥熙公司应向贵州分公司支付前二期设计费总额的20%,即297123元。一审法院依此标准,认定祥熙公司已实际支付306476元,对其多支付9353元判决由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返还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3,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第三次付款约定,施工图(相关各专业)完成,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20%,即356476元。祥熙公司主张施工图设计并未完成,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上诉状称案涉施工图双方并未继续履行,在二审调查时亦陈述案涉单体建筑等施工图还没开始做。故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请祥熙公司向其支付上述第三次设计费356476元的条件未成就,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设计公司、浙江设计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7元,由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伏宇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