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12620号
原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6)******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16J70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开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锦屏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用代码:91331102785666936K。
法定代表人:应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