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法定代理人:章有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125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股权及其他财产,已查封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二十四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已执行0元,尚有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民初1125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新
审判员 董奇祥
审判员 侯福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