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3801号
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388803N。
法定代表人:章有虎,经理。
被告: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林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谢洪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是涉案合同实际履行地,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已在原告住所地履行完毕,项目所在地是被告要求原告将涉诉标的物运输的目的地,故请求本案移送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争议解决地由合同履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买卖合同项目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已在原告住所地履行完毕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远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杨秀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