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28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7878Q,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大道西彭工业园区A5/02。

法定代表人:陈善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38880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有虎,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六一,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2020年7月16日,中泰公司对天瑞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2020年9月9日,天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中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天瑞公司与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均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预收2699元),由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燕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