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90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1764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奚墅71号。
法定代表人:薛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388803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有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7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21日,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提前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的提前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及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