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905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1764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奚墅71号。
法定代表人:薛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388803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章有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68元(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