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

辉县市振兴矿山机械设备厂、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辉县市振兴矿山机械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51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辉县市振兴矿山机械设备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514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不明,系约定两方管辖,为无效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安徽省六安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住所地在六安市裕安区,根据协议可以确定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法官助理 夏雅俊 书记员 田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