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83民初2757号
原告:河南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522777315。
法定代表人:马久义,公司经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委。
法定代表人:刘凤敏,村委主任。
原告河南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景绿化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北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景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久义,被告沟北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刘凤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景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绿化工程款36500元和铺设道牙款990元,共计3749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全权负责被告方的绿化施工,所用工具、机械设施等由原告自备,工程于2015年2月10日完工。工程款为叁万陆仟伍佰元(¥36500.00元),原告施工结束,被告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被告村前路南道牙列入预算,结算时按实际用量(每块18元)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并对被告村前路南的道牙进行施工,实际用道牙55块、每块18元,共计990元。全部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协议约定于2016年1月22日前付清工程款,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沟北村委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村经济困难,待明年土地复耕款下拨后,及时给原告结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绿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了绿化工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749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3749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