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6民初77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益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余**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