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盾建设有限公司

***、周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1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6月9日出生,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宏盾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湖北宏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团风县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9514361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10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