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宏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345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宏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团风镇益民路。
法定代表人:杜佑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