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盾建设有限公司

铜川市瑞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宏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2财保24号 申请人:铜川市瑞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403513Y,电话:18829****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8681,电话,071767124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宏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团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95143613Y,电话,13907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铜川市瑞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川砂石骨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2023)陕0202执21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091737元。由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价值1091737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川砂石骨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2023)陕0202执21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0917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川市瑞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力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