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403号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义荣,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居委会法律顾问,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电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南电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5元,减半收取计6822.5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北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