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财保160号
申请人: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734H。
法定代表人:孔赛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2078210D。
法定代表人:应成旭,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价值1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旭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