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辛元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