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139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734H)。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五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保全费484元,合计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