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139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734H)。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五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保全费484元,合计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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