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734H。
法定代表人:孔赛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威勇,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30226662078210D。
法定代表人:应成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0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琴琴
审 判 员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