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力洋镇力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734H。

法定代表人:孔赛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威勇,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30226662078210D。

法定代表人:应成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0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琴琴

审 判 员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