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6120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力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734H。
法定代表人:孔赛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查鹏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赖建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