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海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6671号
原告:成都金海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46号8栋1单元4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旅游村2-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海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海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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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