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358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路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旅游村2-1幢2号。
法定代表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358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585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58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