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旅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81267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7447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武侯新城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163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