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2206号
原告:四川云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幢25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碧波。
被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旅游村2-1幢2号。
法定代表人:郑俊。
第三人: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
原告四川云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