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天嘉智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3755号
原告:天嘉*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东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2016574T。
法定代表人:宋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茂松,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196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278号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1271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嘉*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嘉*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嘉*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7元,减半收取3953.5元,由原告天嘉*能装备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