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花艳红、花争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27789号
原告潘善法,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艳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艳红,女,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花争气,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8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国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潘善法诉被告花艳红、被告花争气、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善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4198.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花艳红、被告花争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07时40分许,被告花艳红驾驶珠峰牌电动三轮车沿郑州市东四环西半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东四环渭河桥北头处时,与沿东四环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大力神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花艳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花争气系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被告花艳红系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正处于履职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276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5756.5元(45677元/年÷365天×46天)、误工费39025元(79134元/年÷365天×18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9887元(21971.57元/年×6年÷2×0.1+21971.57元/年×3年÷2×0.1)、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44元、交通费920元,总计154245.73元。因被告花艳红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市政公司应赔偿原告154245.7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善法15424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3元,减半收取3457元,由被告花争气负担1425元,由原告潘善法负担2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