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市驰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11号
原告:扬州市驰**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光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
原告扬州市驰**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