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清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婷,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中华大厦****iv>
负责人:王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龙,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东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兴东公司的员工韩光姣在工作时间、地点,从事环卫工作的过程中,突发“脑疝、地点出血、左侧额颞叶基底节区脑出血”导致死亡,××导致的脑出血。“脑卒”是当今医学界的难题,××实为不妥。《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类似的意外事件纳入到工伤、亡赔偿范围,正是基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者工作压力、社会环境、医疗现状、救助条件等诸多不利因素下,猝死事件频发,为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设立的目的和初衷。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应具有拘束力,申请人只知道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风险,针对劳动纠纷方面就是符合工伤的所有情形。同时,××导致的意外,××导致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发作,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意外”包括员工在过程过程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猝死事件,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缔结保险合同的本意,也是大众的通常理解,将类似的悲剧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于法无据、于理无源,请求依法裁定本案再审。
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东公司的员工韩光姣在工作时突发“脑疝、脑干出血、左侧额颞叶基底节区脑出血”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第三条约定:“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不属于该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情形,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审判决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兴东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伟
审判员  常若琼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