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35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东风南路交汇处西南角商都路便民服务中心楼6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1967T。
委托代理人刘稚鹤、李世攀(实习),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379004.68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三、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四、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并送达传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孟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