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3294号
原告:**,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宗,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利敏,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清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郑州市公路管理局),住,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西路**/div>
负责人:田俊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骏,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