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旭建设有限公司

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荣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1215号
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维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守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升利,总经理。
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从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翠翠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