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6283号
原告:**,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圣园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以西御山府居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名仕尚座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圣园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山东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