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663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汝河路康桥溪山御府**楼****。
法定代表人:李松杰,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龙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3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案涉《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建设施工合同》,对施工标准、施工地点、工程价款以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且在施工完成后由第三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二、在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记载了分布在郑州市内的多个工程地点,其中亚星时代广场这一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建设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即一审被起诉人环球车享郑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环球车享郑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楼××室,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娟